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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富翁 一九九七香港回歸紀念 香港限量發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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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2月28日星期三

彈性版權 彈性創作

有學者指出,現時與版權相關的法例,對資訊流通以至創作,有一定程度的窒礙,因此,有民間組織設立多種不同的授權協議,擴闊版權法的規限,希望以此促進資訊傳播、交流和創作。

版權法窒礙創作?

一般人都會認為,尊重版權(copyright)等於尊重創作,侵權就會扼殺創意,正如知識產權署網頁中寫道﹕「版權保護創意。作家、藝術家、設計師、軟件程式設計員、發明者及其他專才的精心傑作,必須受保護,才可營造一個理想的環境,讓創作者盡情發揮創意,並享受辛苦的回報,也讓公眾人士分享創作的成果。」

創作人不一定擁有版權

然而,嶺南大學文化研究系講師葉蔭聰指出﹕「copyright是保障版權擁有人的權利,版權擁有人不必然等於創作者。」他認為,由於版權並不一定由創作者擁有,例如僱員作品的版權大多屬於僱主(如這篇文章和版面設計的版權並非屬於記者和美術,而是屬於《明報》),因此保護版權與保護以至促進創作,並不一定有必然關係。「(版權法)只是一種方式,可能對創意有幫助,但亦同時有阻礙,實際上沒有(版權法限制)都可能可以鼓勵創意,但現在(香港)只有這一種可能性。」

版權法或限制創作革新

回應版權法的規限,《Free Culture》作者Lawrence Lessig教授在一個講座中指出﹕「Creativity and innovation always builds on the past. The past(解過去,同時暗指版權擁有人) always tries to control the creativity that builds upon it. Free societies enable the future by limiting this power of the past. Ours is less and less a free society.」他舉例,迪士尼運用影響力,多次延長版權的年限規定,阻止旗下創作的卡通人物進入共有領域(public domain),從而確保盈利,亦限制一般人使用旗下如米奇老鼠等角色去再創作的可能性。弔詭的是,迪士尼本身就有不少作品的意念來自共有領域的文化遺產,是根據前人的作品作「二次創作」,例如雪姑七友、花木蘭等。

還幸達芬奇(又譯達文西)已是古人,小說家可創作《達文西密碼》一書出版,可是我們難以想像可以讀到《迪士尼密碼》﹔還幸達芬奇已是古人,藝術家可以發表自己創作的留鬍子蒙娜麗莎,若繪畫留鬍子的米奇老鼠,則有被起訴的風險。

彈性授權促進二次創作?

不過,亦有版權擁有人不抗拒「二次創作」。現時部分日本動漫、遊戲公司不干預二次創作的同人誌(非市面商業的、自資出版的自主漫畫)、同人曲詞、同人遊戲、原音樂畫面再剪輯的同人MV,並視之為有助宣傳的副產品,甚至說明容許怎樣的二次創作,例如不希望作品被改編成色情創作,以鼓勵二次創作者創作。原作者與二次創作者互相尊重,亦有不少二次創作者投身成為動漫職業人員。

除了日本動漫界這種非正式授權,以及香港那種《版權條例》所規定「版權所有,不得翻印(All rights reserved)」的做法,世界各地不少民間人士和學者,不滿版權法過分強調版權擁有人利益的重要,他們相信在反侵權時,亦須平衡其他如創作的公眾利益,所以坊間推出了不同的授權制度。Lawrence Lessig等人於2001年創立的Creative Commons(內地和台灣分別譯為「知識共享」和「創用CC」,下稱CC)所推出的授權協議,是近年較受關注的一種,內地和台灣更有人研究將CC的概念加入版權法。

彈性授權容許再創作

CC提供一種彈性授權方法,創作者/版權擁有人可自行設定授權許可協議,訂定他人在某些特定條件下可如何使用其作品,亦即「Some rights reserved」。例如可容許他人複製、展覽、表演、放映、廣播或通過網絡傳播及發行其作品,但僅限於非商業目的﹔亦可決定是否容許他人對作品進行再創作(Share-Alike或No Derivative Works)等。為表示尊重創作者,CC會規定他人在使用經CC協議授權的作品時,必須保留原作品的署名(Attribution)。CC會將創作者所選擇的條款製成協議摘要,以及許可協議的法律文本。早前被Yahoo收購的相片儲存和分享網站Flickr,便是以CC提供的協議,讓用家設定相片的權限。

除了CC,Richard Stallman等人於1983年發起自由軟體運動(free software movement),發展出「反版權」(Copyleft)概念,隨之而生的GNU許可證,是另一種鼓勵創作又較知名的作品授權方法,其理念是「版權沒有,翻印不究,但請協助改進本作品」。現時採用GNU許可證的作品包括電腦軟體Linux和維基百科。

以Linux為例,它屬於以GNU許可證發行的自由軟體,與Microsoft Windows這類封閉源碼的專有軟體(proprietary software)不同,Linux會公開源碼(open source),容許任何人自由複製、使用、研究、修改、發行軟體或軟體的演繹版本,甚至作商業用途,前提是修改後公開的版本,亦必須遵從GNU許可證,即公開源碼和開放版權,否則就算侵權。

Copyleft實際上是一種「反版權法」概念,其支持者相信,為軟體除蟲(debug)、加添新功能等可由任何人而不單是發行軟體的公司(版權擁有人)去做,令自由軟體的功能、穩定、安全等質量較專有軟體優勝。

反版權法 擴闊創作空間

不論是使用CC授權或GNU許可證,創作者仍然擁有版權,只是它們以授權方式,嘗試賦予任何人擁有協議下容許的使用、修改、演繹和重新發布作品的權力。相對版權法,它們同時關注創作者意願、二次創作的意義和對原創作有幫助的傳播方法,最終希望促進資訊流通,擴闊創作空間。就如Lawrence Lessig於2004年推出《Free Culture》時,除了印製成書外,其電子版採取CC授權,幾日內已出現電子版的中文版和給盲人的錄音版本。

版權關鍵詞

1. 版權﹕賦予版權擁有人的權利。版權擁有人一般為作品的作者,但僱員作品的版權多屬僱主所有。版權是一項自動賦予的權利,作品毋須註冊已直接受版權保護。

2. 版權法﹕賦予版權擁有人若干獨有權利,例如複製、發放、公開播放其作品等,以保障其權益。但同時為平衡整體社會利益,法例中有版權豁免條款,他人可以在「公平使用/處理(fair use/dealing)」或「允許的作為」原則(如進行研究、私人研習、評論、新聞報道等,以公平及合理的方式使用作品)下使用作品,而毋須版權擁有人許可。

3. 共有領域﹕版權一般都會有期限,香港《版權條例》基本定為創作人離世後50年為止,之後作品便進入共有領域,成為公有文化遺產,任何人都可以使用和加工。

4. 侵權﹕在未經版權擁有人的許可下,行使版權擁有人獨有權利,或須負上民事甚至刑事法律責任。

延伸活動

試比較不同國家或地區的版權法及其發展過程,報告並討論各國版權法的優劣,以及衡量優劣的準則。

延伸閱讀﹕
● Creative Commons﹕http://www.creativecommons.org
● Copyleft﹕http://www.gnu.org/copyleft/copyleft.html
● Free Culture講座(by Lawrence Lessig)﹕http://lessig.org/freeculture
● 香港知識產權署﹕http://www.ipd.gov.hk
● 維基百科介紹Copyright﹕http://en.wikipedia.org/wiki/Copyr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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